资料详情

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·条款导读

此处展示知识库中已启用的正文。办理事项请以发布单位当前有效文件为准。

分类:党员教育发布单位:中共中央发布日期:2019-05-21生效日期:2019-05-06

资料来源:https://www.12371.cn/2019/05/21/ARTI1558449177626771.shtml

资料正文

资料性质:根据共产党员网公布的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》整理的条款导读,便于检索;具体措辞和适用要求请核对原文。 第二条: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、经常性工作,党组织应加强教育管理,引导党员履行义务、行使权利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 第七条:党员学习教育坚持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结合、组织培训与个人自学结合,可采取集中轮训、理论宣讲、组织生活和在线学习等方式。 第二十五条: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。党员通常编入所在单位党组织;无固定工作单位或单位没有党组织时,通常编入经常居住地或相关园区、楼宇等党组织。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变化,或者外出学习、工作、生活六个月以上且地点相对固定时,应转移组织关系。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期间,原党组织仍负管理责任;不得无故拒转拒接。 具体转接办理方式和所需材料,请向转出、接收党组织核对,并以原文及现行地方流程为准。